关于尽早对“政府工程”实施法治的建议
近几年全国各地政府都在组织新建了一大批形象工程,包括:各级政府的办公大楼、大会堂、大剧院、体育馆、广播大厦、培训中心、文化中心、会议中心、市民中心、展览中心、信息中心、中心广场、火车站、候机楼等等。而且不少地方标新立异,建成了一批畸形建筑。投资失控。为什么会出现这种现象?主要是我国对政府工程没有实施系统的法治。所以我们建议尽快对此立法。其中应包括以下内容:
1)
界定政府工程的范围,应包括:政府、国有企事业单位直接投资、授权融资、贷款、外援和政府组织、资助的工程。
2)
规定政府工程实施的法定程序。
3)
按投资额度、重要性强制规定各级政府的审批权限。
4)
规定各级人大对此的前制审批与后制审计的具体职权。
5)
工程的勘察、方案设计、初步设计、施工图设计、施工、监理、咨询和工程管理必须进行招标。
6)
各种招标必须包括投资额度控制指标,特别是方案、工程管理两个环节必须严加控制,如果超限应向中标方索赔。
7)
依法应逐步解散各种由政府组织的直接操作工程实施的×××工程指挥部,并由工程管理的中标方代替。
8)
招标应按《招标投标法》、《政府采购法》进行。
对原有的一切×××工程指挥部必须逐一进行异地从严审计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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