对王梦恕院士有关杭州地铁事故四点意见的商榷
看了《瞭望》周刊 [2008年第47期] 的“杭州地铁工地坍塌谜团”一文后,我对此深感疑惑,堂堂的北方交通大学教授兼中铁隧道集团副总王梦恕院士,竟然把一个明显的人为的工程技术责任事故,说成是“突发性自然地质灾害”,这显然是错误的,是不符合事实的,也是不科学的。我不是什么院士,但是科学是只相信真理而不迷信权威的。因此,我要针对王梦恕院士兼副总的四点意见,说几点不同看法:
第一、我们首先要认清什么是“人为工程事故”,什么是“突发性自然地质灾害”。一般来说,如果不遵守自然规律,人为地不慎破坏了自然界的平衡,必然会造成自然界的报复而产生的灾害,这应该是“人为工程事故”。如果是因为自然界自身的演变,经过时间的积累,慢慢地由渐变转化为突变,而造成的灾害,才叫做“突发性自然地质灾害”,如地震、泥石流和山体滑坡等。而地基基础、深基围护工程等,都会人为地造成了自然界(土体)的局部失衡,如果没有及时采取措施去补赏,以建立新的平衡,就要遭遇自然界的报复而产生灾害,发生大塌方事故。如果已经采取了若干措施,但是还不足于补赏自然界的平衡时,还会产生灾害(塌方),不过是有了一个延时的时间过程而已,杭州地铁工地坍塌事故,就是这种情况。既然是人为的工程事故,就存在责任问题,这是不可回避的事实。
第二、有关土体的工程问题和上部结构不一样,到现在为止它的设计理论还没有像上部结构那样成熟,所以设计、施工除了需要正常的水文地质勘探资料外,更重要的是要注重工程经验与现场调查,应该考虑到与工程相关的各种最不利情况,包括周边环境的影响,有备才能无患。这是进行正确设计和制定施工方案的必要条件。这包括:如果施工期间要经历雨季,就应该考虑暴雨对地下水位和土体性状的影响;考虑到附近的建筑、道路、管道的可能影响,就应控制地基变形、考虑振动影响、增加相应荷载,并且必须对土体变形进行严密的监测等。对此应做预先调查和评估,根据评估意见采取相应加固措施。如果设计、施工方都没有深入仔细地进行以上工作就贸然设计出图、施工。那必然会造成事故隐患。那么责任是谁应该十分清楚。
第三、地铁隧道土方施工有多种方法,对一般线路又地质情况不特别复杂时,当然用盾构法是安全可靠的。但是对地铁车站因为跨度大,盾构法较难实施,或者遇到地质十分复杂,采用盾构法很难控制有关参数时,那么采用大开挖法也是一种正当的选择。当然它对周边环境会产生影响,但是做到了第一条中所述的工作,这种影响就会减少到可以控制的范围内。国内外有很多成功的先例可以说明这一点。因此不能武断地说采用某种方案一定会出事故。而且作为中铁隧道集团副总,对相对高、大、难工程的施工方案,理应事先主动进行审查才对,可惜没有这样做,这是谁的责任?
第四、工期问题是和技术水平、人员机械投入、施工方案等多方面因素有关,由于很多新技术、新设备的采用,工程施工的工期每年都在加快,如果要把某一类工程的工期仅仅根据以往的经验,做人为的设定,一旦要超限就断言一定会产生后患,显然太主观,因为他没有考虑到技术的发展、施工方案的创新等等变化发展的因素,所以这种观点是不科学的。对于地下工程只要有可能多开工作面,就可以大大加快工期,以前詹天佑在八达岭隧道施工中用"竖井施工法",增加了工作面,比常规提前两年建成了我国自行设计的第一条铁路。这就是一个成功的先例。而且,对土方工程工期拖得越长越容易产生意外,这是业内人的常识。因此在正确的技术方案指导下,应该抢工期。问题是设计方没有考虑最不利情况,使挡土桩(即地下连续墙)埋深不足,被动区和主动区都加固不足(也许为了降低成本吧),而且施工方没有采用科学的正确的方法来抢工期,而是采用人海战术,一次开挖长度太长,使挡土桩在无支撑状态时,处于不利的单边悬臂受力状态,几个不利因素凑在一起,使挡土桩产生转动,出事故是难免的。据说监测土体位移的基准点是放在挡土桩的底部,挡土桩一旦转动位移,当然就无法测到土体的正确位移。更严重的是,发现了土体异动都没有及时采取措施,这才失去了产生事故的最后一道防线。以上分析可知,这事故纯粹是技术原因造成的。工期和造价在合同中是双方认可的,因此得到《合同法》保护。再则工程造价基本上是由投标方报价所确定,谈不上什么“为了省钱,把费用压得很低”。试问如果合同中的工期造价都不合理,作为中铁隧道集团副总,当时为何一声不支?以上设计施工中的大问题,作为中铁隧道集团副总,为何没有事先检查发现?这是否是失职?是否存在为了追求高利润,而把该加固的地方没有实施加固?
第五、工程附近有漏水的污水管,是原来已经漏水,还是地铁施工造成漏水?这还需要调查清楚。假如原来已漏水,那么设计施工方应该在开展工作以前就要进行调查评估,并且进行必要的加固保护。如果没有预先调查评估,或者是地铁施工造成漏水而没有采取相应的措施,当然都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。
第六、施工方未做事故预案、层层分包、人员未经培训就上岗等等,又加重了事故的人员伤亡与财产损失。
由上可知,事故的性质、原因和责任都应该是明确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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